發布時間:2014-04-22 點擊:127
昨日(21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5月1日起實施的《云南省旅游條例》(下稱《條例》)的修訂意義、主要內容和特點等情況作說明。作為《旅游法》頒布實施后,第一個與之銜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規,《條例》標志著云南旅游法制化建設、依法治旅、依法興旅邁出了新步伐,將為云南旅游強省建設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撐。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在立足云南實際的基礎上,借鑒外省經驗,制定了一系列有創新性、特色化的規定,符合云南旅游業發展的客觀需要,進一步突出強化了法規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共61條,由總則、旅游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旅游經營與服務、旅游監管與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章組成。
《條例》立足于充分體現“促進”的立法精神,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法定職責,加大了支持旅游業發展的促進力度。如除規定省政府安排旅游發展資金、旅游宣傳促銷專項資金外,規定州、市、縣人民政府也要安排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并明確了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旅游規劃編制、產業培育、市場監管、商品開發、科學研究、標準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和人才培養等。
為促進旅游企業發展,《條例》也增加了創新旅游投融資方式、旅游建設用地以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內容,不僅拓寬了旅游開發資金來源渠道,也具有鮮明的云南特色。
同時,《條例》也更強化了旅游的綜合監管職能。規定建立健全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建立旅游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聯動工作機制以及云南邊境旅游方面的多部門參加的邊境旅游工作機制等。
此外,《條例》中還增加了基礎性、公益性的服務內容。如對游客休息站點、咨詢服務設施建設,安全制度、警示制度的建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庫和網絡服務平臺,實行旅游市場電子信息化動態監管,積極推動網絡旅游的發展。并在交通樞紐站、商業中心和旅游集散地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詢服務。
為保證旅游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更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中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實際情況,對旅游活動中經常發生的一些違規違法行為,特別是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
三大亮點凸顯云南特色
針對新版《條例》,旅游經濟專家、昆明旅行社行業協會會長朱伯威認為:其中三大亮點具有“云南特色”。
亮點一
行業更規范
旅游企業必須參與“組合保險”
《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涵蓋旅游經營者責任險的旅游安全組合保險體系,指導和監督全省旅游組合保險工作的開展。
旅行社、旅游住宿企業、旅游車(船)企業等,以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應責任險后,參與云南旅游組合保險統保統籌。
在朱伯威看來,新版《條例》把地方旅游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與上位法進行了有機銜接,使之與《旅游法》的專項內涵保持了貫通,彰顯了云南旅游經濟發展與全國旅游經濟發展的一致性。
“同時,《條例》又結合了云南作為旅游地接大省的實際特點,在全國率先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規定了旅游企業必須參與‘云南旅游組合保險’,用以保障旅游市場的安全運作,這對全國的旅游消費者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他說。
為保障旅游企業和游客安全、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救援體系,2010年,云南在全國率先推出“云南旅游組合保險”。該組合保險,包括全國旅行社責任組合保險統保示范項目保險產品、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附加超賠險(云南地區)、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和其他旅游企業公眾責任險所組合形成的旅游綜合保險產品。由于涵蓋面廣、保障范圍寬、專業救援及時,“云南旅游組合保險”成為構建平安游云南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
修訂后的新版《條例》規定,未參與“云南旅游組合保險”統保統籌的旅游企業,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則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
亮點二
市場更開放
掃清“地方保護主義”
《條例》第九條規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推進跨區域的旅游合作與經營,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
雖然早在2003年,云南就提出在一定時間內實現“無障礙旅游”的計劃,但十余年過去,云南“無障礙旅游”的推進情況卻并不理想。
比如,若未辦理相關手續,地州旅游大巴不能來昆明接團,否則可能會面臨3000元—10000元不等的罰款;同樣,昆明的旅行社帶團到地州景點,部分線路只能由當地導游帶隊,昆明導游只能作陪。
這種地區間的旅游服務障礙,影響了旅游團隊的運行和服務質量。不僅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壯大,同時,由于增加了委托、代理等中間環節,也使得游客的出行成本被人為增加。
朱伯威認為,新版《條例》則秉持著開放的心態,為云南推進“無障礙旅游”掃清了旅游市場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這個障礙,促進云南旅游經濟發展。“為了促進入滇客源的增加,《條例》明確規定了不得限制外來旅行社、導游、車輛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這其中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據《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若設置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將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他單位和個人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朱伯威看來,《條例》提升了各個層面對云南旅游市場開放性的認識,“只要能為云南帶來客源、帶來經濟效益的,我們都應該歡迎;凡是能推動區域旅游經濟發展的,都不能夠進行阻礙。”
亮點三
品質更有保障
游客可以看星級選服務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設施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或者評定,并向社會公布。接待旅游團隊的旅行社、旅游景區、旅游住宿企業、旅游購物企業、旅游餐飲企業、旅游車(船)及駕駛員、導游等應當通過相應的等級認定或者評定。
旅游經營者不得超越認定或者評定的等級進行宣傳;未經認定、評定的,不得使用等級標志和稱謂。
旅行社接待旅游團隊不得選擇未經等級認定或者評定的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為服務提供方。
隨著旅游日益成為百姓休閑娛樂的主要方式,旅游品質和權益保障越來越受到重視。新版《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也對旅游經營者、從業者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強調旅游經營者、從業者必須參加“旅游業標準等級評定”。
“《條例》中規定,旅行社不得選擇未經標準等級評定合格的導游、購物場所、汽車、酒店、景區來為旅游團隊提供服務。也就是說,沒有參與等級評定的企業或從業人員,將不能接待旅游團隊。”朱伯威說。
旅游經營者如果未經等級認定或評定接待旅游團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處以1萬—5萬元的罰款;導游、旅游車駕駛員,則處于2000元—10000元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旅游經營者和從業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則將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從業許可證。為讓游客能明明白白消費,云南按照旅游業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對旅游企業和從業者進行“旅游業標準等級評定”。
評定等級分為五級,用五角星號由高到低依次標示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星級越高,表示該旅游企業的經營規模越大、服務質量越好。星級標識,成為游客的一個指示標。消費前,游客只要知道這個旅行社、導游、酒店、旅行車的星級,就能知道其能提供什么樣的產品和服務、消費成本會是多少、同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是什么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針對備受關注的旅游購物,《條例》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以接待旅游者為主的經營貴重旅游商品的購物企業應當交納質量保證金。如拒不交納質量保證金,將被處1萬—5萬元的罰款,以更好保障游客的利益。